根据《上海市会计学会章程》和《上海市会计学会关于分支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经讨论研究特制定上海市会计学会证券与期货市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如下:
第一条:上海市会计学会证券与期货市场工作委员会 ( 以下简称本工作委员会 ) 是上海市会计学会的分支机构,在上海市会计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条: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学会的组织和领导下,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上海市证券与期货市场会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
1.组织形式多样的会计学术专题研讨活动,并进行本市行业内学术和业务研讨交流;
2.组织财务会计教育,开展会计专业相关培训项日,提高行业内财务管理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3.定期编辑会计最新简讯,宣传普及会计政策法规和新会计知识信息;
4.及时为企事业会员单位提供专业财务管理和会计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 其中一名为专职副主任 )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各会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学会批准后产生。工作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之。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四年。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因故不能正常领导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时,应由专业副主任代理并具体负责。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工作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奉工作委员会的重大决议须经主任会议的2/3 主任委员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为保证本工作委会会计学术研讨水准和专业特色,本工作委员会特聘请业内知名专业人士组成专家顾问委员会,参加学术研讨和讲座,为本工作委员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五条:凡财会专业的本行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的,可以发展为本工作委员会的团体会员或申请加入市会计学会的个人会员,参加市会计学会或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证券及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等为学会的团体会员。该团体会员可以指派代表参加工作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本工作委员会本身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六条:本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为工作机构,由秘书处归口负责管理,落实主任会议的相关决议精神,具体负责本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可由本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工作要求聘免。
第七条:本工作委员会应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负责日常会计核算,但应纳入学会的财务管理体系。工作委员会代收的会费归学会所有。工作委员会按收取会费或培训和服务收入的10%上缴上海市会计学会(参见《上海市会计学会关于调整会费标准和缴拨比例的通知》,本工作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必须接受学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凡本工作委员会涉及到负责人、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经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如本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任期届满改选时仍继续连任的,也应在完成换届程序后按上述规定办理。
本工作委员会的注销,可由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然后进入清算程序,清理完毕,再将情况报学会,由学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剩余财产归学会所有。
第九条:本工作条例,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本工作条例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